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维护公平竞争的比赛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赛风赛纪违规指体育赛事活动中出现弄虚作假、操纵比赛、赛场暴力等违反竞赛规程规则和体育精神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举办的各级各类武术赛事活动以及代表中国参加境外武术比赛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赛风赛纪管理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第五条 赛风赛纪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注重教育、预防为主,惩防并举、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武术赛事主管单位,包括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武术协会及地方各级武术管理部门、武术协会或武术搏击类项目协会、武术赛事活动组织委员会等。
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武术协会负责全国武术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武术管理部门、武术协会或武术搏击类项目协会负责本地区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武术赛事活动组织者承担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其所组织的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武术协会按照本办法、社团章程负责赛风赛纪管理工作,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武术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制度,完善组织和运行机制;
(二)完善武术竞赛规则,规范赛事活动;
(三)加强对国家武术队赛风赛纪的教育管理;
(四)指导地方各级武术管理部门、武术协会或武术搏击类项目协会履行赛风赛纪管理职责;
(五)定期组织开展赛风赛纪宣传教育,提高参与武术赛事活动各类人员的法纪意识;
(六)开展赛风赛纪违规查处;
(七)参与国际体育组织赛风赛纪管理合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武术管理部门管理、协调、监督本地区武术赛事活动赛风赛纪工作,应当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武术赛事活动组织委员会应当制定并完善赛事规程和组织管理措施,建立赛风赛纪风险分级制度,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防范化解赛风赛纪风险。
第十条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武术协会承担国家武术队参加国际赛事备战任务的赛风赛纪管理职责。县级以上武术管理部门负责所管理运动队赛风赛纪工作,协助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武术协会管理国家武术队人员赛风赛纪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武术管理部门、武术协会或武术搏击类项目协会按照分级监督管理要求,成立赛风赛纪监督工作小组,制订赛风赛纪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进行督导检查工作,发现风险隐患,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武术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公安、宣传、网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沟通联络,通报工作情况,在舆论引导、案件查处等方面建立联动机制,形成赛风赛纪管理合力。
第三章 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武术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武德教育,弘扬奥林匹克精神和中华体育精神,提高武术赛事活动参与者的法纪意识、诚信意识、规则意识。
第十四条 加强对青少年的武德教育,在日常训练和参与武术赛事活动中将赛风赛纪作为重要内容,定期举办主题活动。
第十五条 建立赛风赛纪教育准入制度,将赛风赛纪教育作为入队、入职、参赛等基本审核条件。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武术协会及地方各级武术管理部门制定教育准入细则并指导实施。
第十六条 武术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在赛前赛中开展主题丰富、形式多样的赛风赛纪宣传培训和警示教育活动。
第四章 违规与调查
第十七条 赛风赛纪违规认定应当依法依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第十八条 赛风赛纪违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参赛资格规定,在年龄、性别、身份等方面弄虚作假的;
(二)比赛中不积极不主动,消极比赛,影响公平竞赛的;
(三)为谋取不当利益,故意改变比赛进程、结果,降低、消除比赛的不可预见性,操纵比赛的;
(四)闹赛罢赛、无故弃权等扰乱赛场秩序的;
(五)故意伤害他人、损坏财物等赛场暴力行为的;
(六)比赛编排、抽签、打分等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影响公平竞赛的;
(七)就武术赛事活动发表不当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其它违背体育精神和武德风尚,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第十九条 赛事主管单位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方式,受理赛风赛纪举报。
第二十条 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联合相关单位及时对赛风赛纪违规行为开展核查,查处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重大赛风赛纪违规问题,由中国武术协会指导相关单位开展调查,必要时可召开听证会。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赛风赛纪违规处理应当依法依规、错责相当、程序正当、处理适当。
第二十二条 赛事活动管理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赛风赛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接受审查调查。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赛风赛纪违规的运动员、教练员等,根据情节轻重,由赛事主管单位根据章程、竞赛规则等作出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本次赛事活动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五)取消本次赛事活动参赛资格、比赛成绩;
(六)一定期限内禁止参赛或者终身禁赛。
第二十四条 对发生赛风赛纪违规的裁判员,根据情节轻重,由赛事主管单位根据章程、竞赛规则等作出以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取消本次赛事活动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三)本次赛事活动禁止执裁1场以上比赛或者取消执裁资格;
(四)一定期限内禁止执裁或者终身禁止执裁;
(五)降低、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
(六)推荐单位4年内不得参与申办相关武术赛事活动。
第二十五条 赛事活动组织者发生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县级以上武术管理部门根据《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二十七条发生赛风赛纪违规且被禁赛的,禁赛期内及禁赛期满后4年内,相关管理单位应当取消其参加评先评优、荣誉称号授予、职称晋升等的申报和评比资格。
第二十八条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参加国际比赛出现赛风赛纪违规被国际体育组织处罚的,中国武术协会及地方各级武术管理部门等单位按照本办法追加处罚。
第二十九条参加世锦赛、世界杯、亚运会等重大国际赛事出现赛风赛纪违规的,除对运动员、教练员等进行惩处外,根据情节轻重,对运动员注册单位和相关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周期内同一参赛单位发生2例以上禁赛4年以上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取消该参赛单位该项目本届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参赛资格。裁判员被给予取消执裁资格以上处理的,不得参与本届全国综合性运动会执裁工作。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周期指上届闭幕之日起至本届开幕之日止。
第三十一条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举办期间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代表单位,取消代表单位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并将相关情况通报省级体育行政部门。该单位4年内不得申办全国武术赛事活动,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4年内不得参与全国武术赛事活动。
第三十二条 发生赛风赛纪违规且被禁赛4年以上的,列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武术活动名单,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
第三十三条 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三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对抗、阻挠、干扰调查的;
(二)同一比赛连续2次以上赛风赛纪违规的;
(三)2年内曾因赛风赛纪违规受到处理的;
(四)组织、教唆、强迫青少年运动员违反赛风赛纪管理规定的;
(五)国家武术队运动员、教练员等发生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威胁、打击、报复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主动交代查处单位尚未掌握的本人违规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规行为的;
(四)配合查处违规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涉及多个单位培养的运动员出现赛风赛纪违规的,对运动员、代表单位和相关培养单位进行处理。培养协议约定了责任承担方式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七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处理决定。拒不执行的,依法依规依纪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赛风赛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提出申诉。符合体育仲裁申请条件的,可依法申请体育仲裁。
第三十九条 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加强管理,引导观众文明观赛,营造有序观赛环境。观众行为涉嫌违法的,移送公安机关。
第四十条 通过操纵比赛等方式从事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地方各级武术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项目本单位实际,制定管理细则。
第四十二条 外国运动员在中国境内参赛违反赛风赛纪规定的,由武术赛事活动组织者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动公安机关。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武术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