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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武术套路集训队运动员、教练员选拔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25-02-11 返回列表


 为规范国家武术套路集训队(以下简称国家队)运动员、教练员选拔工作(以下简称选拔工作)的监督与管理,提高选拔工作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确保选拔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根据《国家队运动员、教练员选拔与监督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体育总局武术中心)的运动员、教练员入选国家武术套路集训队参加国际综合性和单项重要武术赛事的选拔工作。

第一条 公开透明原则

根据武术套路项目特点,公开选拔工作的原则、要求、程序、方式、条件和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条 公平公正原则

依据选拔办法,公平、公正对待所有符合选拔条件的人员,不得违反选拔办法搞变通、定特例。

第三条 竞争择优原则

选拔采取公平竞争的方式,择优选拔出竞技水平高、综合素质好、认可度高的人员入选国家队。

第四条 体育总局武术中心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国家队的选拔办法,选拔办法经体育总局武术中心办公会同意后实施。

第五条 国家队运动员的选拔以运动员成绩为主,德才兼备者优先。

第六条 运动员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运动成绩与思想品德并进,相同条件下运动成绩优异者优先。

(二)为兼顾年轻运动员发展需要,曾获得世界冠军、亚洲冠军者,原则上不再参加选拔和入选同一赛事国家集训队。

(三)考虑地方发展竞技武术的积极性,在运动员成绩相当的条件下,兼顾地域均衡分配原则。

(四)具有强烈的爱国情怀和为祖国争光的愿望,服从国家需要,无条件代表国家参加国际综合和单项性重要武术赛事。

(五)热爱武术事业,具有良好的体育精神和武德。

(六)严格遵守国家及国际组织有关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的要求和规定。

(七)诚信守约,自愿接受国家队的训练要求与管理。

第七条 根据出国任务和赛事要求的不同,由体育总局武术中心业务部门提出国家队教练员建议名单报体育总局武术中心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教练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能够准确理解和把握武术套路项目的规律和特点,了解项目发展趋势,精通竞赛规则,熟悉裁判法。

(二)具备武术套路项目最高教练水平,有能力完成国家队训练和参赛任务。

(三)担任武术套路专业教练员5年以上并拥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教练员职称,所培养的运动员至少曾获全国冠军。

(四)对武术套路事业具有奉献精神,具有强烈的责任感、荣誉感和事业心。

(五)严格自律,武德优良,严格遵守国家及国际组织有关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的要求和规定。

(六)所在单位同意选调到国家队执教。

(七)能够履行《聘任合同书》。

第九条 参加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亚洲运动会等大型比赛,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以上原则、要求、程序和条件制定专门的选拔办法,并公布执行。

第十条 体育总局武术中心纪委负责对国家队工作的监督,公布监督电话和邮箱,明确申诉、举报程序和联系方式,及时受理有关申诉、举报案件,并严格依据总局党组《关于严禁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联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目发放或赠送现金、支付凭证或有价证券的通知》(体党字〔2014〕62号)的规定,做出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严明组织纪律,对不按选拔办法选拔,或在选拔过程中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对选拔过程中出现的暗箱操作、收受贿赂、利益交易等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在中国武术协会官方网站进行公布,报国家体育总局竞体司备案。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体育总局武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国家武术队运动员、教练员选拔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武术字〔2015〕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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