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武术运动参与者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维护国家荣誉和形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规范武术中心所辖项目的反兴奋剂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反兴奋剂条例》《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反兴奋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反兴奋剂工作坚持“零出现”“零容忍”,坚持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方针,以预防为主、惩防并举,公平、公正、公开,维护运动员和辅助人员合法权益的原则,加强反兴奋剂的宣传、教育、预防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武术协会(以下简称“武术中心、武术协会”)所辖武术项目的反兴奋剂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武术中心、武术协会主管全国武术项目反兴奋剂工作。地方各级体育(武术)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武术项目的反兴奋剂工作。各级武术社会团体、武术项目管理单位、运动员管理单位、各级武术赛事组织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第二章 反兴奋剂工作职责
第五条 武术中心、武术协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反兴奋剂管理办法负责所管理武术项目的反兴奋剂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定所管理武术项目、本协会反兴奋剂工作规则和计划,明确反兴奋剂工作职责和责任;
(二)加强对国家队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和管理,提高管理人员反兴奋剂意识和能力;
(三)监督地方武术项目管理单位、武术社团履行反兴奋剂职责;
(四)开展所属运动员及有关人员涉嫌兴奋剂违规的调查,实施兴奋剂违规处理。
第六条 按照“谁组队、谁管理、谁负责”原则,武术中心、武术协会承担武术项目国家(集训)队反兴奋剂工作职责,以及全国反兴奋剂监督责任。各省市体育局武术中心或项目主管单位承担省级及以下运动队反兴奋剂工作职责,以及主体责任,同时配合做好入选国家(集训)队运动员的反兴奋剂工作。
第七条 国家集训队反兴奋剂工作按照《武术中心国家集训队反兴奋剂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八条 运动员管理单位包括运动员所属单位和有资格代表运动员进行注册的单位(各级体育主管单位、学校、社团组织或俱乐部等)。
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加强药品、营养品、食品的管理,监督和协助运动员填报行踪等相关信息,对所属运动员及有关人员涉嫌的兴奋剂违规主动进行调查,配合兴奋剂检查与调查。
第九条 被中国反兴奋剂中心或国际武术联合会列入检查库和注册检查库的运动员应当依照《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和运动员行踪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准确、及时申报行踪信息,并承担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的后果。运动员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的兴奋剂违规,涉及到不同责任人或运动员管理单位的,按照调查情况对有关人员和单位作出处理。
第十条 涉及多个单位培养的运动员,相关单位应在培养协议中明确各自的反兴奋剂职责,协议报中国反兴奋剂中心、武术中心或武术协会备案。发生兴奋剂违规的,根据备案的协议追究相应单位的责任。协议未备案的,追究各方的责任。
第三章 反兴奋剂宣传与教育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武术运动员所属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并组织实施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升运动员及辅助人员反兴奋剂责任和自觉性,提高运动员及辅助人员反兴奋剂意识和能力。
第十二条 武术中心、武术协会负责实施反兴奋剂教育考试制度,并将其作为国家(集训)队运动员及辅助人员入队、入职和参赛的必要条件。运动员及辅助人员应参加国家体育总局及武术中心、武术协会组织开展的各类反兴奋剂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 实施运动员注册、管理的单位应当加强对在本单位运动员及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和反兴奋剂的教育、培训。运动员及辅助人员有义务主动参加和接受反兴奋剂教育,学习反兴奋剂知识,提高反兴奋剂意识,增强自觉抵制和防范兴奋剂的能力。
第四章 兴奋剂检查与调查
第十四条 运动员有义务接受反兴奋剂组织实施的兴奋剂检查。同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可对证件和授权文件进行核对,并应配合检查、调查工作,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五条 武术中心、武术协会、运动员管理单位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涉嫌兴奋剂违规的行为开展调查。重大、复杂的兴奋剂事件,应协助中国反兴奋剂中心和相关单位开展调查。
第十六条 运动员管理单位、运动员辅助人员不得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不得组织、强迫、欺骗、教唆、协助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不得阻挠兴奋剂检查,不得实施影响采样结果的行为。
科研单位不得为使用兴奋剂或者逃避兴奋剂检查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章 处罚
第十七条 运动员和辅助人员违反体育总局反兴奋剂有关规定,将依照《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7号令)及《反兴奋剂规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发生兴奋剂违规,由武术中心、武术协会等有关单位依据《反兴奋剂规则》及其章程对运动员和辅助人员作出取消比赛成绩和参赛资格、停赛、禁赛等处理,对相关运动员管理单位作出警告、停赛、取消参赛资格等处理。委托检查中发生的兴奋剂违规,由兴奋剂检查委托方和相关单位作出处理决定。运动员发生兴奋剂违规,还应当处理直接责任人和主管教练员等相关人员。
第十九条 签署反兴奋剂承诺书的运动员及辅助人员出现兴奋剂违规的,还应按照反兴奋剂承诺书中的相关规定接受处罚。
第六章 药品、营养品和食品管理
第二十条 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运动员治疗用药管理,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管理药品和医疗器械。运动员使用的药品原则上由各运动员管理单位统一配发,因紧急或其他情况而需携带或使用药品的,运动员及辅助人员等应确保携带和使用的药品中不含有禁用清单中规定的禁用物质。因医疗目的确需使用含有禁用清单中所列禁用物质的药物或者禁用方法时,应按照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的有关规定使用。
第二十一条 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运动员营养品管理,规范营养品采购渠道,确保运动员所使用的营养品不包含任何禁用物质,避免运动员误服误用营养品发生兴奋剂违规。
第二十二条 运动员管理单位和训练保障单位应当加强对运动员食品的管理,防止发生食源性兴奋剂事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武术中心管辖的泰拳、综合格斗、自由搏击、赛法斗、脚斗等运动项目反兴奋剂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武术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