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规字〔20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各厅、司、局,有关直属单位,有关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提升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水平,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体规字〔2021〕3号)要求,现就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熔断”机制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地方各级体育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体育赛事活动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熔断”机制。督促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密切关注气象、水利、地震、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发出的预警信息及有关灾害、事故信息,加强防范,及时启动“熔断”机制。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组织者必须在赛前召开风险研判分析专题工作会议,根据体育赛事活动的场地、规模、环境等特点和条件,有针对性地制定包括“熔断”机制在内的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职责分工和权利义务,确保体育赛事活动在办赛条件均已具备的情况下安全有序进行。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在公布报名条件、参赛要求时,应当向参赛各方告知“熔断”机制启动条件、程序、处置措施、法律后果等内容,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二、参与人数较多、人身危险性较高或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体育赛事活动,遇有以下直接或可能与体育赛事活动举办相关联的突发情形之一的,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启动“熔断”机制:
(一)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包括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体育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五)其他可能导致不再具备办赛条件的情形。
三、体育赛事活动举办中出现第二条所列任一情形的,有关竞赛组织工作负责人或技术代表要结合实际情况,及时提出启动“熔断”机制建议,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立即做出是否中止比赛的决定。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犹豫不决或拒不采纳启动“熔断”机制建议的,竞赛组织工作负责人或技术代表有权直接向所在地体育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地方体育部门应当立即做出是否中止比赛的决定。
涉及重大体育赛事活动的,地方体育部门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熔断”机制的建议。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在当地人民政府做出中止比赛的决定后,应第一时间中止比赛。紧急情况下,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或地方体育部门应当即时启动“熔断”机制,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地方体育部门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接到有关体育赛事活动存在风险隐患的群众反映后,应迅速了解情况展开研判,及时做出是否中止比赛的决定。
四、启动“熔断”机制后,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和地方体育部门应当根据体育赛事活动场地、规模、环境等特点和条件,适时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和救助现场人员。出现人员伤亡的,应立即组织救援和救治,做好后续处置工作,并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和衍生事件发生。要及时通过官方途径发布赛事活动动态信息,做好舆情引导。
五、各级体育部门、项目管理中心和协会,要加强对主办、承办和协办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管理,落实“熔断”机制各项举措。体育总局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体育部门体育赛事活动“熔断”机制建立情况的监督指导,不定期组织检查;体育总局各项目管理中心和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给予技术支持和专业指导,进一步细化“熔断”技术规范,明确各方责任,提供必要服务。
六、地方体育部门或人民政府已经决定中止比赛,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拒不执行、借故拖延的,体育部门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相关措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