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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术兵道项目办赛指南(试行)
2023-10-10 返回列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第25号)、《关于加强搏击类项目赛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体规字〔2222〕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体规字〔2222〕3号),进一步加强武术兵道项目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提升武术兵道项目办赛水平,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指的武术兵道项目赛事活动,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下同)举办的武术兵道项目赛事及相关活动(以下简称武术兵道赛事)。

第三条  武术兵道赛事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谁审批(备案)、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管与服务相结合。各级体育部门对所辖区域内武术兵道赛事承担安全监管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对武术兵道赛事安全监管承担相应责任。各级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机构)、武术协会对武术兵道赛事安全承担项目管理责任,负责所辖区域内武术兵道赛事的服务、引导和规范。

 

第二章  赛事组织者的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  武术兵道赛事组织者应当是政府部门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五条  组织者应当具有组织武术兵道赛事的能力、资质,包括且不限于以下条件:

(一)应为具有举办体育活动许可的独立法人资质的机构;

(二)应在人员、场地、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赛事运营的专业能力;

(三)应保证有能力提供合格的场地、器材等;

(四)应有协调安排与赛事规模相适应的交通、食宿、会场等条件的能力;

(五)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足够的资金来承担赛事运营;

(六)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第六条  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组织者对武术兵道赛事安全负直接责任,赛前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职责分工。主办方应当建立组委会等赛事组织机制,统筹协调,做好全面组织工作,并负主体责任;承办方应当做好各项保障工作,确保赛事安全;协办方应当确保其提供的产品、设施或服务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

第七条  武术兵道赛事场地空间提供方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协助承担应急救援等救助任务。

第八条  武术兵道赛事组织者应当在赛前主动联系本区域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机构)、武术协会,寻求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与服务,主动接受监管。

 

第三章  举办赛事的条件和标准

第九条  举办武术兵道赛事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的原则,倡导良好的道德风尚,恪守公平竞赛的体育精神,遵守武术兵道项目竞赛规则中的有关规定,不得不限项目、性别、年龄、体重级别组织比赛。

第十条  赛事申办程序

(一)申办国际武术兵道赛事,应当按照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申办。

以下国际赛事需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报体育总局或国务院审批:体育总局主办或共同主办的重要国际赛事,国际体育组织举办的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涉及奥运会、亚运会资格或积分的赛事,中国武术协会主办的跨省(区、市)组织的国际赛事。

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武术协会主办,或与地方共同主办但由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武术协会主导的国际赛事,需列入体育总局外事活动计划,原则上由由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

地方自行主办,或与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武术协会共同主办但由地方主导的国际赛事,由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不列入体育总局外事活动计划,但应统一向体育总局备案。

其他商业性、群众性国际赛事,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地方有关规定办理外事手续。

参加以上赛事人员的来华邀请函、接待通知等相关外事手续,按照“谁审批谁邀请”的原则办理。

(二)境外武术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的武术兵道赛事,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部门同意,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主办或承办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国际、亚洲武术联合会等)举办的武术兵道赛事,应当与中国武术协会协商一致。

(三)除以上规定外,体育部门对武术兵道赛事一律不做审批,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外事等部门另有规定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按规定办理。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赛事。机关、事业单位、体育协会举办武术兵道赛事,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选择承办方,并鼓励和支持社会广泛参与。

第十一条  赛事名称使用

赛事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与举办地域和项目内容相一致;

(二)与主办方开展活动的行业领域和人群范围相一致;

(三)与他人或其他组织举办的赛事名称有实质性区别;

(四)不得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不得含有欺骗或可能造成公众误解的文字;

(六)不得使用具有宗教含义的文字;

(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使用“一带一路”“金砖国家”“上合组织”等含有政治、外交、国防属性的文字;

(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但应符合上述条款要求,其他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第十二条  竞赛规则

举办武术兵道赛事,必须采用中国武术协会审定的《武术兵道项目竞赛规则》。该《规则》可从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和中国武术协会官方网站www.wushu.com.cn查看下载。

第十三条  场地设施、器材及护具

(一)比赛场馆与设施

比赛场馆的内场无障碍空间不小于长50米、宽30米、高12米的体育馆;配备音视频功放系统一套和至少双基色LED大屏幕一面;具备必要的竞赛功能用房及相关设施。

(二)训练(热身)场馆与设施

1.训练(热身)场馆的内场无障碍空间不小于长30米、宽22米、高8米;应能配置2块面积不少于11米×11米铺有武术兵道训练垫子的训练热身活动场地,配备两台连接比赛现场视频信号的LED平板电视及必要的功能设施;

2.训练(热身)场馆与比赛场馆的距离不超过100米。

(三)竞赛场地及器材

1.场地:长11米、宽11米的武术兵道比赛专用垫(场地),根据参赛人数1-4块专用垫(场地)不等,中间边长为9米(由场地外缘量起)的正方形场地为运动员比赛场地,四周1米为安全区。场地四周应至少保持2米净空的安全区域。采用赛台时,每边的安全区应再增设1米;

2.赛台(根据比赛规格需要搭建):高0.8米、长14米、宽14米的武术兵道比赛标准赛台,上铺长11米、宽11米的武术兵道比赛专用垫(场地),专用垫四周有1米安全区,赛台四周有2米安全区;

3.竞赛场地应有明显的场地编号标志,应设置仲裁录像和电子示分屏的位置,周围一圈设置有高度为70-75厘米的A型围挡,场地一侧设置裁判席(按要求搭建),技术代表、裁判长等席位后架设主背景板;

4.竞赛场地的地面空间高度不少于12米,周围所有设置均应保持与场地边线2米以上距离,每块专用垫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4米,场地光照度不低于1500勒克斯(符合电视转播要求);

5.每个场地均应配比赛所需电子评分系统1套、场地投屏电视机2台、HDMI高清线2条、分屏器、高清数码摄像机2-3台(含三脚架)、仲裁用电脑1台、配套音响、22米电源插座等设备,具体设备清单根据赛事级别及报名人数等情况另行确定;

6.每个场地应备有武术兵道兵器、护具等若干套;

7.称量体重的电子秤2-4台。

(四)竞赛功能用房

竞赛功能用房包括贵宾室、技术代表休息室、仲裁休息室、裁判员休息室、竞赛工作室、医务室、兴奋剂检查室、会议室、运动员休息室(男、女运动员更衣室)、新闻发布厅等。

(五)根据赛事需求配有满足比赛所需要的电子评分系统、高清数码摄像机(含三脚架)、仲裁用电视机(或电脑)、配套音响、耳麦、集群电话(对讲机)等设备。

(六)护具

运动员必须穿戴大会指定的护具,包括:护头、护甲、护手(手套)、护裆(阴)、护腿、护臂、兵道鞋。

 

第四章  赛事组织

第十四条  赛事组织委员会

赛事主办方应当设立赛事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履行赛事主体责任。组委会一般由赛事主办和承办单位的领导与相关人员共同组成,统一领导和落实赛事的各项筹备工作。

组委会下设办公室、竞赛处、场地器材处、后勤接待处、新闻宣传处、安全保卫处、医疗卫生处等若干工作机构。工作机构在组委会的直接领导和管理下履行各自工作职责,涵盖的工作有综合事务、竞赛、场地器材、信息技术、媒体运行、单项协会服务、运动员服务、技术官员服务、计时计分与成绩处理、体育展示、颁奖仪式、交通服务、医疗服务、观众服务、安全保卫、兴奋剂检查、财务审计、志愿者工作等。

工作机构的设定,可视赛事的规格和规模而定。规格高、规模大的赛事一般要多设一些工作机构,规模较小的赛事可合并一些工作内容和工作机构,但各项工作内容要在工作机构中体现出来。

第十五条  工作机构职责

(一)办公室

1.制定组委会工作方案、制度、计划、经费预算等;

2.安排、协调、汇总、督办各处室阶段工作;

3.组织和落实各项会议;

4.负责组委会的文档工作;

5.拟定组委会内部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和人员调配方案;

6.负责落实人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7.负责人员注册和证件管理工作;

8.负责准备竞赛器材,配置各处室的办公物资,并按时到位;

9.负责票务、信息咨询、失物招领、展示表演、观众和啦啦

队组织等工作;

10.根据竞赛日程和组委会要求,负责邀请颁奖嘉宾;

11.制订市场开发计划,在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市场开发,为

赞助商做好权益兑现和服务接待等工作;

12.   督查预算执行情况,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开支标

准有关规定,负责日常经费的使用管理;

13.   负责志愿者的岗位设置,编制志愿者服务方案,招募

志愿者并对志愿者进行通用岗位和专业岗位的培训;

14.   分析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并做

好培训、演练与应急处置工作;

15.完成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竞赛处

1.全面负责竞赛的筹备和组织实施工作;组织比赛,及时处理紧急事件,并上报组委会;协调相关处室进行赛风赛纪的监察工作;

2.编排竞赛日程、活动日程及训练日程,编制秩序册和成绩册,印发成绩公告;

3.规划竞赛分区(FOP),设计FOP布局和人员流线;

4.编制竞赛器材和物资计划,指导比赛场地安装,赛时维护和管理器材设施,确保正常运行;

5.负责竞赛运行区和竞赛热身区的管理;

6.负责组织裁判员及辅助裁判员、竞赛联络员的培训和工作安排,负责各运动队、技术官员赛时服务工作;

7.负责落实电子计分系统,协调供应商与场馆相关处室研究落实计分系统与场馆大屏幕之间的数据接口解决方案;

8.收集体育展示音频、视频和文字素材,制定体育展示工作方案和现场宣告执行脚本;

9.制定颁奖仪式工作方案,组织实施颁奖工作;

10.负责组织“体育道德风尚奖”运动队、运动员、裁判员的评选活动;

11.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的要求配备相应的物资,选派专人协助做好反兴奋检查工作;

12.分析赛时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并做好培训、演练与应急处置工作;

13.完成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场地器材处

1.协助主办单位对竞赛场馆和训练场馆进行综合检查验收;

2.负责竞赛器材设备的安装调试,并确保正常运行;

3.落实竞赛场馆基础信息网络、音视频播放系统、LED大屏幕等场馆基础设施;

4.配合供应商、服务商做好信息技术系统的联调联试和试运转,保障比赛期间本项目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5.负责比赛场馆内外形象景观的设置与维护,完成比赛场馆周边环境整治,设置必要的指示、提示标识;

6.负责赛时对场馆硬件设施的管理、维护、修缮及日常巡查,确保正常运转;

7.负责场馆内各个区域的卫生清洁服务与废弃物分类收集和处理,为赛事创造优良环境;

8.分析赛时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并做好培训、演练与应急处置工作;

9.完成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后勤接待处

1.编制贵宾、技术官员、运动队迎送、接待、食宿、交通等工作方案,制定详细实施计划;

2.为组委会提供行政后勤支持;

3.确保交通安全和食品安全,杜绝发生食源性兴奋剂事件;

4.分析赛时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并做好培训、演练与应急处置工作;

5.完成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新闻宣传处

1.引导新闻单位积极做好比赛之前的舆论宣传和比赛期间赛事的全面报道;

2.负责准备好赛场内外新闻宣传设施条件,落实环境布置工作;

3.与相关部门协调,安排好赛场内摄影(像)记者、电视转播人员和场外媒体记者的的工作位置;

4.负责提供赛事相关的宣传材料;

5.落实新闻发布场所,组织好新闻发布会;

6.分析赛时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并做好培训、演练与应急处置工作;

7.完成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安全保卫处

1.明确安保指挥体系和责任体系,保障赛事运行安全;

2.负责赛会酒店、比赛场馆和训练场馆的安全保卫工作;

3.做好场馆现场秩序维护,严密重点要害部位巡逻守护,及时处置各类紧急突发事件;

4.分析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并做好培训、演练与应急处置工作;

5.完成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医疗卫生处

1.综合协调比赛现场及相关宾馆的医疗救护、卫生应急处置、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环境卫生、传染病防控、病媒生物防治及控制吸烟的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

2.落实就近综合性医疗救护医院作为赛事的官方指定医院,开通绿色通道;

3.组织相关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和上岗培训;

4.落实救护车及必要的药品和医疗设备;

5.成立紧急救护、卫生监督、医疗保健工作应急小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6.完成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竞赛规程

竞赛规程是组委会举办比赛的纲领性文件,主要包括竞赛名称、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举办时间、举办地点、竞赛项目、竞赛办法、参赛办法、奖励办法,以及赛事组织方的其他要求。竞赛规程一般于赛前1个月公布,便于参赛者根据规程合理安排训练,积极做好参赛准备。

第十七条  组委会负责审核参加赛事的各类人员资格(包括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医务人员)。人员资格需符合竞赛规则的有关规定及以下要求:

(一)运动员

运动员参加比赛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运动员年龄需符合本项目竞赛规则的要求。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武术兵道比赛,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告知其监护人相关风险并由监护人签署承诺书;

(2)参加本项目系统训练时间不少于1年。

(二)教练员

教练员指导武术兵道比赛,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需持有中国武术协会颁发的武术兵道项目大众初级以上教练员证书;

(2)具有3年及以上本项目执教经验。

(三)裁判员

需持有中国武术协会颁发的武术兵道项目一级以上裁判员证书。

(四)赛事医务监督及医疗急救人员

参加武术兵道赛事的所有医务人员需持有在医疗卫生系统注册的在有效期内的执业资格证书。同时,执裁的医务监督还需了解本项目特点,并具备独立的医务能力和丰富的临场急救经验。

 

第五章  赛事保障

第十八条  赛事组织者应当制定落实“安全风险防控方案、应急处理方案、疫情防控方案和赛事组织方案”,并在赛前主动报本地方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武术协会寻求业务指导、技术支持和服务,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标准、规则和涉及安全问题的应及时整改到位,确保合法、安全、规范办赛。

第十九条  赛事组织者应当配齐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严格落实通信、安全、交通、卫生、食品、应急救援、消防等安全措施,增加装备检查、保险购买等强制性措施,确保出现紧急情况能够果断处置。

第二十条  体检和保险

运动员参赛前必须出示报到之日前15天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至少包括脑电图、心电图、血压、脉搏等指标在内的适宜参加比赛的体格检查证明;规定需要头部CT诊断证明的,还应提供头部CT诊断证明。

所有参赛运动员必须参保体育比赛人身意外伤害险,且所购保险责任免除条款不包含参加武术搏击类赛事。鼓励赛事承办方购买赛事公众责任险。

组委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医疗、体检、购买保险等服务中所发生费用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医务监督及医疗急救

根据比赛规模,应至少配有医务监督1名,配有急救医生1-2名,护士1-2名。医务监督及医疗急救人员不齐的情况下,须暂停比赛。

现场应配备1-2辆有生命支持系统的救护车。没有救护车候场的情况下,须暂停比赛。

现场应配备心脏除颤仪、轮式担架等急救医疗设施设备和相应药品,并就近设置医务室。

赛前应确定至少1家赛场附近急救条件较好、急救经验丰富的县级以上医疗急救机构,并需与公安、医疗、交通管理部门协商,开通绿色急救通道。救护车辆司机赛前须熟悉赛场到指定医疗机构的绿色急救通道及备用路线。

第二十二条  运动员相关保护性措施

(一)运动员在比赛中因头部受重击而终止比赛者,停止比赛30天;因头部受重击出现休克被终止比赛者,停止比赛90天;一年内因头部受重击出现休克被终止比赛两次者,停止比赛365天。

(二)如出现上述情况,需安排运动员接受脑部CT检查。

(三)停赛日期自受伤之日起计算,由医务监督如实记录报备。

第二十三条  食宿和交通保障

(一)运动队和裁判员驻地原则上分两处安排,须满足安全、干净、基础设施完备、交通便利等条件。

(二)加强食品安全保障,严格控制食品供应和采购渠道,坚决杜绝食源性兴奋剂问题的发生。

(三)鼓励安排专人负责运动队和裁判员交通保障,保证出行安全。

第二十四条  治安、消防、气象等安全保障

须有专业人员负责治安、消防、气象等安全保卫工作,保证比赛期间的秩序和各方面参赛人员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  熔断机制

赛事组织者应当密切关注赛事进程,在办赛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作出相应调整;在不具备继续办赛条件时,及时终止赛事。

第二十六条 不可抗力

如遇不可抗力(地震、台风、疫情等),已经申办的赛事不能如期举办,赛事主办方应在官网上做出延期或取消通知,要及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到参赛者,并做好后续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指南解释权属于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和中国武术协会。

第二十八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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