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第25号)、《关于加强搏击类项目赛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体规字〔2222〕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体规字〔2221〕3号),进一步加强综合格斗项目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保护综合格斗项目参赛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的综合格斗项目赛事活动,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下同)举办的综合格斗项目赛事及相关活动(以下简称综合格斗赛事)。
第三条 本指引是参赛者参加综合格斗赛事必须要了解和遵守的事项,目的是使参赛者依规有序参赛、安全顺利完赛。
第二章 参赛须知
第四条 参赛者应当履行诚信、安全、有序的义务,做到: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加违规赛事活动;
(二)遵守竞赛规则、规程、赛场行为规范和组委会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现场管理,维护赛事活动正常秩序;
(三)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使用兴奋剂、操纵比赛、冒名顶替等行为;
(四)遵守武德,不得自封“大师”“掌门”“正宗”“嫡传”等称号、随意自创门派、私下约架、恶意攻击、相互诋毁、歧视他人;
(五)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坏体育设施,不得影响和妨碍公共安全,不得在赛事活动中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行。
第五条 学习竞赛规程。竞赛规程是组委会举办比赛的纲领性文件,主要包括竞赛名称、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举办时间、举办地点、竞赛项目、竞赛办法、参赛办法、奖励办法,以及组委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充分了解综合格斗项目存在的运动风险,并且确认自己的身体状况能够适应综合格斗项目,具备完成综合格斗赛事的能力。如果没有充分知悉综合格斗项目存在的安全风险,不建议报名参赛。
第七条 按规程要求报名。参赛者需符合竞赛规程规定的报名资格要求(参赛年龄、训练年限、比赛成绩、身体状况、体重级别等),在规定时间内按规程要求进行报名、报项。
(一)参赛年龄需符合竞赛规程和综合格斗竞赛规则的有关要求;
(二)运动员需参加综合格斗系统训练时间不少于2年;
(三)对参赛风险有充分认识,自愿参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参赛需经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承诺书;
(四)需具有教练员、医生等相关人员组成的保障团队。
第三章 赛前准备
第八条 学习赛事补充通知或补充函。补充通知或补充函是组委会关于未尽事宜的补充性文件,一般按照赛事流程进展情况在官方网站上公布。
第九条 按照个人参赛计划,根据竞赛日程安排,制定备战训练计划,做好赛前训练,避免运动损伤。
第十条 合理搭配饮食,科学控制体重,熟悉护具穿戴要求、调整好心态。
护具的穿戴及要求需符合竞赛规程和竞赛规则中的有关规定。根据比赛性质不同,运动员应至少穿戴护齿、拳套、缠手带、护裆,根据需要穿戴护脚背,必要时穿戴护头和护胸。相关技术要求参见中国武术协会最新审定或认定的本项目竞赛规则。
第十一条 及时办理个人人身保险证明、体检证明、免责声明书及组委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提前准备好参赛所需的文件材料、服装、护具、日常用品、医护用品和个人证件等,汇总成明细单,并在出发前进行核对。
第十三条 提前规划好行程。
第四章 赛中要求
第十四条 到达赛区后,按要求提交个人人身保险证明、体检证明、免责声明书等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报到时,领取秩序册、大会证件、赛事服务指南等文件。认真阅读秩序册和指南内容,核对相关信息,如有问题及时提出并复核。
第十六条 遵守组委会统一安排,按规定用餐、乘车,按时参加相关会议、赛前训练、称重、检录、比赛、颁奖等活动。
第十七条 比赛中,按要求穿戴护具,赛后及时返还。
第十八条 调整赛期饮食,保持体能、控制体重;做好参赛准备、调整至最佳比赛状态;训练及比赛后及时进行放松、治疗、恢复。
第十九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反兴奋剂工作的相关规定,注意食品、营养品、药品安全,避免误服误用情况的发生。
第二十条 及时关注成绩公告,安排好赛间训练。如对比赛成绩或结果有异议,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不得扰乱正常比赛秩序。
第二十一条 提高安全意识,注意人身财产、交通等安全,不参加非组委会组织的活动。
第五章 赛后注意事项
第二十二条 赛后及时领取成绩册、获奖证书等相关资料,按规定办理离会手续,并安全返程。
第二十三条 赛后对身体情况进行有效评估,注意调整饮食,做好按摩放松,安排好恢复性训练。
第二十四条 赛后应严格遵守以下保护性措施:
(一)运动员在比赛中因头部受重击而终止比赛者,停止比赛30天;因头部受重击出现休克被终止比赛者,停止比赛90天;一年内因头部受重击出现休克被终止比赛两次者,停止比赛365天;
(二)如运动员出现上述情况,需接受脑部CT检查;
(三)停赛日期自受伤之日起计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解释权属于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和中国武术协会。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